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張惟喬
張耀太 盧美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異動索引。
㈡請提出被告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文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件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草圖、照片及周圍道路標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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