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林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鄰○○○○街○○號及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鄰○○○○街○○號之二棟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於訴狀中載明系爭二棟建築物訴訟標的各別及合併之價額為何,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各別及合併之價額,並連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新臺幣(下同)3,577,666元價額合併計算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