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8號聲請人 農美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阮氏玉杏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阮氏玉杏於國外之送達址(相對人已於109年11月9日遷出國外)。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所提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