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9號聲請人 農美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氏幸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票號0000000未載到期日,聲請狀所列兩張本票皆未載提示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