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住○○市○○區○○路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世寶 即笙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7,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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