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