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高雄縣大寮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