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9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9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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