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長立國際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代理人 張郁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喻誠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龍酆鋼鐵股│臺灣新光商│107年4月10日│605,83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峽│││││││ 葉雲光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