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萬1,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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