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台灣巴斯夫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情。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漢諦塑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平鎮分行│98年5月25日│64,809元│MC0二六五一九│││1│││││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