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一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鳳祝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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