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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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楊宗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陳鳳珠 債務人 謝明 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5年1月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實行抵押權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5、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7、訴訟費用。8、代墊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陳鳳珠、 謝明原 ,債務額比例:全部。
因債務人謝陳鳳珠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另經聲請人於107年2月12日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仍未依期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豐原││884-66│145.00│全部│├─┼───┼────┼───┼───┼──────┼─────┼──────┤│2│臺中市│豐原區│豐原││884-168│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318│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74.55│陽台:9.46│全部││││原段884-66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74.55│││││├───────┤造│突出物:6.78││││││臺中市豐原區西│層數:2層│合計:155.88││││││勢路114巷42弄││││││││103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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