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易湘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中壢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子彤┌──────────────────────────────────────────────────────┐│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中壢內壢郵局 張素琴 │中壢郵局│106年6月19日│570,000元│M0000000│合遠││1││││││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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