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建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建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鄉○○路○○○巷○號)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建斌係民國21月2月2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7年6月22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請准宣告王建斌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王建斌於107年6月22日被列為失蹤人口,且查無其收容安置
、入出境、刑案矯正、通緝、財產及勞保等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有個人資料列印、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新竹市政府110年8月18日府社救字第1100126388號函、新竹縣政府110年8月20日府社老字第1103871535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10年8月13日竹榮處字第1100005040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9月30日桃警分刑字第1100059487號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與就保資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民參字第12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21頁、第36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48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53頁),是王建斌於107年6月22日失蹤時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王建斌失蹤已逾3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王建斌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
11日及同月24日將公示催告揭示在本院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資訊網路,現今6個月申報期滿,未據王建斌陳報其生存,或知王建斌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及新竹縣湖口鄉110年11月26日湖所行字第110000921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第21頁、第27頁),故聲請人聲請對王建斌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王建斌自107年6月22日失蹤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10年6月22日止,失蹤滿3年,自應推定王建斌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王建斌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