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91號聲請人 廖思柔 相對人快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品達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B棟00樓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11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44E0643)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789元,就其中之新臺幣10,789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差額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0年11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0,789元(分兩期給付,於110年11月18日給付5,000元、同年11月25日給付15,789元),如有1期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尚未清償金額為10,789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44E0643)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10,789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