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撤銷 李明達李永森 間就桃園縣
○○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84建號房屋、1841
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5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並請求李永森與李
湘晴應就系爭不產於94年6月15日及99年1月27日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李明達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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