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 對 人  杜巧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
信函,卻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查相對人確實
仍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之地址,致聲請人之意思無法送達,爰
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為證,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役政基本資料,相對人已遷出國外
,因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債權讓與通知為意思表示之公示
送達,因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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