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
原 告 黃文洲
被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
徐漢堂 律師
林繼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