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8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881號抗告人 翁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相對人醫事審議委員會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7月29日北檢治宙103偵續345字第50847號函囑託,就抗告人醫療糾紛案件之醫療疑義再為鑑定,所作之第0000000號鑑定書,係屬鑑定性質,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非行政處分,抗告人訴請撤銷,揆諸本院99年度判字第856號判決意旨,自屬無據。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自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自屬不備訴訟要件,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本院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惟抗告狀內未表明理由。從而,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