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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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慈
朱華椋趙卉羚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邱懷靚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5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育慈、朱華椋、趙卉羚各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緩刑貳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周育慈、朱華椋、趙卉羚就其被訴偽證案件,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周育慈、朱華椋、趙卉羚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筆錄各1份」「被告周育慈、朱華椋、趙卉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周育慈、朱華椋、趙卉羚所為之不實陳述,最終雖未為法院所採信,然其等已就 彭金 源究竟有無遊說其等參與投資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證述,欲影響法院審判結果之正確性,是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之偽證罪。
四、爰審酌被告3人所為偽證犯行,有害法院審理案件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素行、被告周育慈小學畢業、被告朱華椋碩士畢業、被告趙卉羚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周育慈、趙卉羚家庭經濟狀況均勉持、被告朱華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趙卉羚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見本院簡卷所附中華民國心身障礙證明1份)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足認被告3人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另為期被告3人能確實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觀念,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3人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如未依限履行,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497號被告周慈女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華椋男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卉羚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號3樓送達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懷靚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慈、朱華椋及趙卉羚等3人因知悉 彭金源 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等事實之內情,前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民國106年3月6日約詢,嗣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作證, 詎渠 3人竟各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4日9時30分許,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法庭出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就附表所示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陳述。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職權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證據│待證事實│├──┼──────────┼────────────┤│⒈│被告周慈於偵查中之│坦承於106年3月6日│││自白│在法務部調查局所述內容方││││為屬實之事實。│├──┼──────────┼────────────┤│⒉│被告朱華椋於偵查中之│坦承於106年3月6日│││自白│在法務部調查局所述內容方││││為屬實之事實。│├──┼──────────┼────────────┤│⒊│被告趙卉羚於偵查中之│坦承於107年3月14日│││供述│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銀行││││法等案件所為如附表所示證││││述,並非屬實;然辯稱係因││││記性不佳云云。│├──┼──────────┼────────────┤│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被告3人於107年3月│││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14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卷影本暨所附107│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年3月14日審判筆│銀行法等案件審理中,具結│││錄及證人結文影本│擔保當據實陳述,仍為虛偽││││不時證述之事實。│└──┴──────────┴────────────┘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檢察官朱曉群附表:
┌───┬───┬─────────────┬────────────────┐│編號│被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為之虛偽││││問所為陳述(106.03.06)│證述(107.03.14)│├───┼───┼─────────────┼────────────────┤│⒈│周慈│(調查官問:陳子龍以及億園│㈠(審判長問:調查官問你,陳子龍││││富集園成員彭金源及吳並修等│以及億圓富集團成員彭金源及吳並││││人遊說你投資時,有無保證你│修等人遊說妳投資時,有無保證妳││││一定有前述的獲利?)有的,│一定有前述的獲利?筆錄上記載妳││││他們都說一保證獲利,而且投│回答「有的,他們都說一保證獲利││││資期間我都有定期拿到紅利,│,而且投資期間我都有定期拿到紅││││所以我才會投資。│利,所以我才會投資。」當時妳在│││││調查局時是否跟調查官有這樣的問│││││答內容?)有這樣的調查問題,但│││││我沒有跟他說一定有獲利,我沒有│││││這麼說,我是有跟問我的人說「你│││││不要寫那麼難聽」,我就是在說這│││││條。│││││㈡(審判長問:在調查局當時是怎麼│││││回答調查官的這個問題?)我好像不│││││太想回他,我說「你都寫好了,怎│││││麼會這樣,你都事先把稿寫好了」│││││,我沒有叫他這樣寫,我說他這樣│││││不對,我們沒有這樣,我一直跟他│││││這麼說,錄音也有啊,我說「不要│││││把我們寫得那麼難聽」。│├───┼───┼─────────────┼────────────────┤│⒉│趙卉羚│(調查官問:彭金源找你投資│(檢察官問:調查官問你,彭金源找││││時,他如何遊說你?)他是跟│你投資時,他如何遊說你?你答稱「││││我和我朋友提到翰元公司有投│他是跟我和我朋友提到翰元公司有投││││資方案可以用錢換購物幣,加│資方案可以用錢換購物幣,加一點錢││││一點錢就可以買東西,而且介│就可以買東西,而且介紹會員加入還││││紹會員加入還可以得到額外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回饋,我聽了覺││││獎勵回饋,我聽了覺得不錯,│得不錯,就參與他的方案。」當時所││││就參與他的方案。│述是否正確?)我應該沒有講到這些內│││││容,因為翰元是我們從恆遠轉過來的│││││。│├───┼───┼─────────────┼────────────────┤│⒊│朱華椋│(調查官問:彭金源在免費旅│(檢察官問:承上,調查官再問你,││││遊及說明會時,如何遊說你投│彭金源在免費旅遊及說明會時,如何││││資?)彭金源在旅遊活動時跟│遊說你投資?你答稱「彭金源在旅遊││││我們說億圓富投資控股的確有│活動時跟我們說億圓富投資控股的確││││在營業,是一家合法的公司,│有在營業,是一家合法的公司,他帶││││他帶我們去參觀的是觀光工廠│我們去參觀的是觀光工廠,用意就是││││,用意就是要讓我們知道這家│要讓我們知道這家公司是確實有在營││││公司是確實有在營業的。像我│業的。像我最前面購買的億圓富投資││││最前面購買的億圓富投資控股│控股公司的股票票,是彭金源他們說││││公司的股票票,是彭金源他們│億圓富投資控股公司之後要上市,需││││說億圓富投資控股公司之後要│要募集300位股東,且上市之後公││││上市,需要募集300位股東│司上市櫃之後發展不可限量之類等等││││,且上市之後公司上市櫃之後│,我才願意投資的。至於廣德協會的││││發展不可限量之類等等,我才│投資是吳並修在說明會上說這是屬於││││願意投資的。至於廣德協會的│小額儲蓄,如果在3年屆滿之前有││││投資是吳並修在說明會上說這│急用,也可以臨時把錢領出來。至於││││是屬於小額儲蓄,如果在3│翰元電子公司的部分是因為彭金源也││││年屆滿之前有急用,也可以臨│在說明會上說薑黃液可以消炎、抗癌││││時把錢領出來。至於翰元電子│,我本身因為是老師的關係,喉嚨比││││公司的部分是因為彭金源也在│較不好,因此就想購隊買薑黃液來保││││說明會上說薑黃液可以消炎、│養喉嚨,所以彭金源才叫我乾脆直接││││抗癌,我本身因為是老師的關│加入翰元電子商務,因為用7,000││││係,喉嚨比較不好,因此就想│元加入翰元電子公司會員就會贈送一││││購隊買薑黃液來保養喉嚨,所│組薑黃液產品,所以我就決定投資││││以彭金源才叫我乾脆直接加入│7000元加入,以取得薑黃液產品。││││翰元電子商務,因為用7,000│」上開是你在調查局所述內容是否正││││元加入翰元電子公司會員就會│確?)翰元是我們恆遠組織整個過去││││贈送一組薑黃液產品,所以我│的。我參加翰元是第一次,不是彭金││││就決定投資7000元加入,以│源講的。我沒說彭金源講的,我沒說││││取得薑黃液產品。│彭金源叫我參加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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