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債權人 蕭宇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謝曾玉秀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曾玉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曾玉秀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謝曾玉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7日陳報 謝國星 等八人為其繼承人,惟繼承人 劉法治 已於94年10月5日死亡,聲請人未於期限內另提出劉法治之繼承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