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3日前之3、4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5年12月25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