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35條第2項、第138條及第354之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取財罪(附表誤載為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4年(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