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簡義誠 被告 莊峻源
誼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祐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張謹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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