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債權人 沈金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安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或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