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蘇清德 相對人 吳長林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040號執行查封聲請人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040號案卷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相對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具同一效力之行為,應即陳報本院,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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