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陳 美珍 債務人 邱註治
一、債務人 陳美珍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美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註治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美珍邀同邱註治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8年4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1.0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422,66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二)查債務人陳美珍邀同邱註治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1.2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3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21,59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944,255元(計算式:1,422,660+521,595=1,944,255),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16%│││142266│美珍│月30日起│││││0元│││││├──┼───┼─────┼──────┼──────┼───────┤│002│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31%│││521595│美珍│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266│美珍│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1595│美珍│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