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宥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廖宥冠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廖宥冠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起擔任金門華龍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龍公司)、欣富精品有限公司(下稱欣富公司)之負責人,其知悉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雙龍設計圖」、「白金龍彩色標籤」、「罈裝酒龍形圖」圖樣商標,均係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廖宥冠基於在同一商品使用近似商標之接續犯意,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華龍公司所屬酒廠製造、生產同一酒類商品後,將與上開金酒公司之「雙龍設計圖」、「白金龍彩色標籤」商標相似之「雙龍圖樣」標籤印貼在酒瓶上,及與上開金酒公司之「罈裝酒龍形圖」商標相似之「龍形圖示」瓷瓶作為容器,分別以0.6公升裝「56度特釀高粱酒」、0.6公升裝「38度特釀高粱酒」、150cc裝「56度特釀高粱酒」、50cc裝「56度特釀高粱酒」,及1公升裝「58度御品高粱酒」為名,持續於103年12月9日起至104年7月22日為警搜索期間,在欣富公司設於金門縣○○鎮○○路○○號之處所對外販售,足以混淆一般消費者。嗣金酒公司配合金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共同執行私劣菸酒專案查緝工作,於104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華龍公司設於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5之1號廠區,發現上開貼有「雙龍圖樣」標籤之特釀高粱酒,再通知所屬人員前往上開欣富公司處所,亦發現貼有「雙龍圖樣」標籤、「龍形圖示」瓷瓶之酒類商品。復經警於106年7月22日前往上開華龍公司、欣富公司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酒公司訴由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廖宥冠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俱供認不諱(見金門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號卷第22至23、35至37頁;金門地檢署105年度調偵字第51號卷《下稱調偵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第26至27、29、35、42頁),核與證人即欣富公司員工 邵世興 、告訴人金酒公司人員即楊士擎、 陳錫強關紹紳 等人,各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至15頁;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519號卷第12至14頁),並有金門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移交保管資料、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35號搜索票、金門縣政府104年3月26日府財酒字第1040022243號函、智慧財產局104年5月29日(104)智商00438字第10480266840號函暨商標註冊簿、金門縣警察局104年4月13日金警刑字第1040006686號函暨酒品相片、智慧財產局
104年3月5日(104)智商00599字第10480105980號函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華龍公司基本資料、欣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現場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見警卷第16至44、46至49、55至68頁)等證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至於被告使用近似於金酒公司上開商標圖樣之行為,本質上即以行銷為目的,依社會生活經驗使用相似商標之行為,亦常伴隨後續之商品販售行為,而具體實現對商標權法益之侵害,此常態伴隨使用行為而生之後續販賣行為,其不法內涵應為主要之使用近似商標罪所吸收;況且,現行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亦已含括販賣行為,是被告販賣近似商標圖樣商品之行為,不另論同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附此敘明。又被告基於單一之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自103年12月9日起至104年7月22日為警搜索止期間,前後多次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經營酒業,不思自立品牌商標,竟為牟私利,恣意使用近似金酒公司之上開商標於同一商品上,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而紊亂市場機制,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誠有不該。又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51號為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未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之必要命令,致遭檢察官撤銷並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本案遭查扣之酒類商品數量,及被告已與金酒公司達成和解,經金酒公司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並撤回告訴(見調偵卷第24頁),復念其犯後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態度、素行尚可;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打零工,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2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個月之科刑範圍意見(見本院卷第42至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金酒公司亦撤回告訴而不再追究等情,均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足徵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復參酌檢察官具體請求諭知緩刑2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12萬元之意見,因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六、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開規定,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5條第3款、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華龍公司扣案物品明細┌──┬──────────────┬─────┬─────┐│編號│酒品名稱│數量(瓶)│是否沒收│├──┼──────────────┼─────┼─────┤│⒈│0.6公升裝「56度特釀高粱酒」│12│是│├──┼──────────────┼─────┼─────┤│⒉│0.6公升裝「38度特釀高粱酒」│21│是│├──┼──────────────┼─────┼─────┤│⒊│150cc裝「56度特釀高粱酒」│720│是│├──┼──────────────┼─────┼─────┤│⒋│1公升裝「58度御品高粱酒」│72│是│└──┴──────────────┴─────┴─────┘附表二:欣富公司扣案物品明細┌──┬──────────────┬─────┬─────┐│編號│酒品名稱│數量(瓶)│是否沒收│├──┼──────────────┼─────┼─────┤│⒈│0.6公升裝「56度特釀高粱酒」│238│是│├──┼──────────────┼─────┼─────┤│⒉│150cc裝「56度特釀高粱酒」│120│是│├──┼──────────────┼─────┼─────┤│⒊│50cc裝「56度特釀高粱酒」│107│是│├──┼──────────────┼─────┼─────┤│⒋│1公升裝「58度御品高粱酒」│21│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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