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被告 羅翊 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翊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羅翊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毒品成分│證據清單│├──┼────┼───────┼───────┼──────────────┤│1│梅片│2顆(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2.9080公克)│安非他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卷第31至35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卷第37頁)││││││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93、103頁)│├──┼────┼───────┤│││2│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306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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