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氏 長山 即鼎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實際支付第三人 孫明展 之薪資為若干。
三、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6月6日屏院進民執宇字第106司執字23320號執行命令所載「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新資債權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故請確認實際請求金額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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