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智凱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恣意公然以不堪語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處於言語暴力霸凌陰影之下,依社會通念為語意之觀察,已達致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貶損其名譽之程度,其行為誠屬可議,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不宜寬貸,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599號被告乙○○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6月19日10時40分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丙○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之住處外,以「ㄟ宏幹」、「你娘哩老雞掰」等語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胡勝傑 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錄影影像及譯文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