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到期日民國90年
5月15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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