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消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萬元,依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98年1月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3.157)計算,折合新台幣(下同)13,26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3,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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