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己○○
丁○○戊○○原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椀庭 原名乙○.原告庚○○
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58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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