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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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何季盈
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法扶)
相對人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