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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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何季盈

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法扶)

相對人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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