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OO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OO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OO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101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