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5號上訴人 高石亭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