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7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許彩燕
汪宗達 汪曉微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元(即以反訴原告就土地分割後可分得部分1,389平方公尺按土地公告現值與面積之乘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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