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
於屏東縣○○鄉○○村○○路○○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