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富揚 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
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
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
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
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所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僅3272分之507號,惟本件起訴之原告僅1人,故系爭土地
如尚有其他出租人,依前開說明,應一同起訴,是本件原告
如未就系爭土地之全體出租人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顯非適格
,爰裁定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書。
三、系爭土地於99年辦理分割繼承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系爭土地如尚有其他出租人,請依上開資料補正追加全體出
租人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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