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59號
原 告 蔡水枔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余婧怡 即 程芊雅 間因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4,9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