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羅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付款地1 黃憶倫 、 鐘家旭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年11月9日未記載3,290,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