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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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84NX0031857
1
250
㈡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87899
1
287
㈢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00297
1
347
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22063
1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