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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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請人 鄭春生 (即 金小蘭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1857

1

25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87899

1

28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00297

1

34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22063

1

58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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