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請人 周宜逸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90ND00098441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8453
1
1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8465
1
1000
0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40143
1
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