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 黃絹雯
被告 許柏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3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思源
法官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 黃絹雯
被告 許柏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3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思源
法官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