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 黃絹雯

被告 許柏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3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思源

法官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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