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黃莞爾 被告 盧宜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