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THOAI(中文譯名:阮文話)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HO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VANTHOAI(中文譯名:阮文話)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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