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何新台 陳佳蓉 被告 姜婉宜
薛青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9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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