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債權人 袁大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五盛陳惠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因本件聲請狀債務人為王五盛、陳惠美等二人,故就本件債權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㈡請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730,000元列出計算式,並敘明
其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因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欄所敘和請求標的金額不相符)㈢本件債權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呈利息起迄日及
利率㈣債權人應就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㈤請提出債務人王五盛、陳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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